原本可通过法庭调解维护自身债权,却因一时冲动将被告的别克轿车私自扣押并占用。近日,沈某就因自己的冲动,将自己从原告席推上了被告席。 2015年3月,李某向沈某借款5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迟迟未还,沈某遂向宾阳县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沈某申请对李某的别克轿车进行财产保全,但仍希望与李某协商解决, 2016年4月,双方见面进行协商,经过一番理论后双方冲突激烈、情绪激动,沈某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一时冲动便将李某驾驶的别克轿车及随车的行驶证和钥匙进行私自扣押。
当日,沈某便后悔自己的冲动之举,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反映其扣押李某车辆的情况,希望派出所能协调解决。次日,李某也到该派出所就此事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就李某和沈某的报案均以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沈某一直使用李某的别克轿车,双方均没有联系对方。直至2017年4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沈某归还扣押的别克轿车及随车行驶证、钥匙并赔偿沈某扣押其车辆期间李某租车的费用85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沈某表示其扣押原告李某的车辆属于冲动之举且事发当日已有悔意,无奈李某对其不予理睬,就李某的诉讼请求沈某提出了其扣押车辆的合理性及原告租车的非必要性和租车费用的不合理性等抗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方式导致损失的扩大,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并参考本地租车市场行情确定被告合理的租车费用,判决被告沈某支付原告租车费用损失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