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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集中宣判12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实施诈骗未得逞依然获刑
作者:莫郁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18:21 文章出处:



集中宣判现场




宾阳电视台现场采访




电视台对法官进行采访


    电信诈骗没得手,也要判2年半?

    合伙电信诈骗得手7.9万元,就得判10年?

    这些在广西宾阳县法院都是真实案例。

    2017年12月29日上午,宾阳县法院对12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集中宣判,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十三万元不等。

    此次宣判的22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1959年出生,最小的1996年出生,“90后”有11人。据了解,这些被告人仍是以低学历的无业人员为主,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是这次公开集中宣判中获刑最重的被告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卢某某分别诈骗三名被害人共7.9万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陈某还持有他人信用卡。经检查,从被扣押的电脑、U盘中,分别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超过2万组。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宾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强说:“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但要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同时更着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特别是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将会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进行量刑,在本次宣判当中的被告人陈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上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一时糊涂,就犯了个诈骗,就想跟爸妈说对不起。不要担心我,在里面我会努力改造。”被告人陈某在宣判后,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向亲人进行了反省和悔悟。

    今年以来,宾阳县法院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惩对宾阳县社会治安造成较大影响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1-12月,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77件139人,审结46件74人,生效判决均不适用缓刑。

                                                     合伙实施诈骗未得逞 依然获刑

    1996年出生的磨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后认识了同是无业的同龄者阮某、王某,三人约定共同实施诈骗。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磨某、阮某、王某于2016年11月,经合谋后购买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手机、WIFI流量包等工具用于实施网络诈骗。三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至宾阳县宾州镇新廖村委会某一废弃房子内,利用从网上购买的QQ号,复制在国外生活的中国人的QQ头像,后再冒充他人通过加这些中国人QQ内的好友,以帮购买机票的方式要求对方付款骗取财物。

    2016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的三被告人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经南宁市公安局网安大队鉴定,从扣押的6台笔记本电脑中检出搜索IP地址在国外的中国人的QQ号,同时检出以订机票的方式实施诈骗的术语、转账制图工具、1301组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数额巨大为目标骗取他人财物,又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用于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

    在诈骗罪中,三被告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但仍然依法获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四万元。

                                                     明知是诈骗赃款仍帮转移 依法获刑

    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购买电脑、银行卡、手机、手机卡、流量卡等工具,在其居住的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某房屋内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李某通过QQ号码冒充他人国外同学,谎称要购买回国的机票,要求他人联系手机号码为134xxx的航空公司的苏经理,待他人联系后谎称要交纳定金,李某制作一张假的转账凭证发给他人,并表示国外转款需要24小时才能到账,要求他人帮忙先转账给苏经理,他人联系苏经理后,苏经理即将卡号发给他人。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李某先后诈骗被害人马某800元、被害人申某17000元、被害人黄某10800元。其中被害人马某、黄某被诈骗11600元的部分款项由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在宾阳县新桥镇某ATM机领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诈骗犯罪,仍帮助领取诈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以朋友的名义借钱实施诈骗 双双获刑

  “亲,最近手头紧,借我2万吧,下个月1号一定还!”

    看到这些内容,是不是很熟悉?这也许就是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每天编辑信息内容之一。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用QQ冒充被害人徐某的好友朱某某,以帮忙支付生意介绍人好处费为由,诈骗徐某6万元。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利用QQ冒充被害人柳某QQ好友郑某某,以在新加坡旅游要购买回国机票为由诈骗柳某6800元。

    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利用QQ冒充被害人谢某的好友朱某,以购买回国机票为由诈骗谢某8800元。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最后分别判处刘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十万元。

与刘某和刘某某作案手法相似的,还有吴某、黄某。

    2016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黄某冒用被害人黄某某父亲朋友黄某南的名义,以朋友借钱为由,利用假的汇款图诱骗黄某汇入五万元到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2017年4月1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宾阳县新桥镇大林村委会吴某家中抓获二被告人,并在现场扣押了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U盘等物。后从涉案手机中提取到要求他人支付三万至五万元金额的诈骗信息。从涉案笔记本电脑内提取到超过十万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含了诱骗黄某汇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宾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强说:“本次宣判案件除了常见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以外,还有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关联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对上述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主要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对该类犯罪的严惩,让更多的人看到这场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

    他还提醒大家,平时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信来自陌生号码的“熟人”电话和信息,在汇款转账前一定要和本人核实情况,防止错误转账汇款,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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