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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规定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谢瑜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5日 09:06 文章出处: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即新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五十五条新设了一种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从此拉开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序幕,为公共利益而战,将结束数十年来在法律上没有“名分”的窘况。此法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适用范围:在我国公益诉讼刚刚起步,首次规定,范围不应太大。考虑到现在环境保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较多,现实需求较为迫切,本次规定就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种案件明确列举了,但为了给以后的规定留下空间,另外又规定了“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起诉主体:新民诉法只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具体指哪些,还需要特别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的资质,也将有待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

????三、被告、诉讼请求都是要求明确或者具体,而不是要求实体上正确,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要求一致。

????四、主管与管辖,要求是“正确”,公益性诉讼案件所广泛存在的“立案难”问题,在诉讼提起主体依然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呼吁相关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公益诉讼”条款被写入民事诉讼法,是值得肯定的立法进步,但是鉴于新民诉法五十五条的规定比较模糊,对于现实适用带来一定难度和争议。此次的公益诉讼不是终点,而是法律适用的一个起点,期待司法机关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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