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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多方调解成功变卖房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三方受益
作者:杨振龙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10:46 文章出处:
    近日,一名买受人吴某扛着29万元现金来到银行,将现金全数存入宾阳县法院执行款专项账户内。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他前不久购买了一套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也正是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阶段多方调解,成功变卖被执行房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三方权益。

    案件是这样的。被执行人刘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执行人朱某借了10万块,当天便写了借条,朱某随即放款。约好的还款时间如期而至,然而刘某却没了踪影,跑路了。朱某眼看自己的10万块本金就要打水漂,赶紧到法院起诉刘某,还顺带以夫妻共有债务为由将刘某的老婆郭某也告上了法庭。宾阳县法院很快向被告一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出人意料的是,开庭当天久未露面的刘某出现在法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郭某夫妇在三个月内需向朱某偿还本金10万元及借款利息。

    然而六个月过去了,双方在诉讼阶段达成的调解书并未得到履行,刘某丢下自己的老婆下落不明。朱某认为刘某在庭审当天现身并与自己达成调解协议是缓兵之计,根本没有打算向自己还钱,遂向宾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一方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某的财产情况,另一方面则采用传统查控的方式核实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线索,还派出外勤组,多次深入城镇、农村多处疑似刘某可能停留的地点,寻找其下落。最终经过多轮查询,执行干警发现刘某名下有一套商品房,遂予以查封并拍卖。 

    在拍卖刘某房子的过程中,陆陆续续有债权人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还钱。法官进一步了解发现,连同朱某在内,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中刘某共欠了四名债权人的钱。不仅如此,刘某的商品房还在银行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执行局依照法律规定,向四个案件的四名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刘某的房子被卖掉后,卖房款只能先还银行的房贷,剩余的部分则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向地税部门询价后,执行局依照询价复函确定了刘某房子的拍卖保留价为32万元,随即将拍卖信息推送至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然而意想不到的是,房子第一次拍卖便遭遇了无人竞买的境遇,最终流拍。依照法律规定,房子以27万元的价格在淘宝网进行第二次拍卖,然而截止开拍前一天,仍无人在网上报名竞买,也无人交纳保证金,第二次拍卖极有可能会落空。如果二拍再次流拍,房子将会以流拍的价格进入变卖程序,能卖多少钱是个未知数,能拿回来多少钱也前途未卜,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子欠的房贷利息越来越多,房贷越多,各个申请人能拿到的还款就越少。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执行干警加大对被执行人刘某的追踪力度,同时加大对刘某的妻子郭某的工作力度。此时的郭某也很无奈,表示刘某打过一次电话回来,说自己身在国外,时间大概在半年前。执行干警再次向郭某释法析理,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变卖处置,所得款项则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这样做一来可以加快速度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还款,避免被拖入老赖“黑名单”;二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执行人朱某逃走后郭某自己独自还钱的压力。郭某最终采纳了该意见。

    经多方联系,一名吴姓公民表达愿意出价29万元购买这套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四名申请人当即表示同意;房子的抵押权人银行也表示只要能优先受偿卖房款,其并无异议;郭某对这个价格也没有意见。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意见被计入执行笔录中,被执行人的商品房以29万元的价格被吴某买走;卖房款在向房屋抵押权人银行还清房贷后,剩余的款项则按四名申请执行人各自的债权比例向他们清偿。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的次日,在买受人将购房款全数转入法院执行款专项账户后,执行局随后按照执行笔录的内容办理了相关手续,房屋抵押的银行、各个申请执行人均拿到了还款,被执行人郭某也减轻了履行义务的压力,可谓“一箭三雕”,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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