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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QQ账号密码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宾阳法院宣判首例
作者:陈冬玲、邵健锐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17:54 文章出处:



对6名犯罪嫌疑人集中宣判




法官宣读判决内容




集中宣判现场


    今年以来,广西宾阳县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准确定罪量刑,对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案件快审、快结、集中宣判,以精准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11月1日,宾阳县法院对6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其中的廖某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是该院首例将QQ账号密码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通于2014年初通过网络购买到“钓鱼网站”的源代码搭建“钓鱼网站”,该“钓鱼网站”具有窃取他人QQ号码及密码的功能。后廖某通购买后台管理网站管理其所出售的“钓鱼网站”,并以使用一个月收费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要求对方将费用通过银行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钓鱼网站使用者所窃取的QQ号码及密码均保存在其后台管理网站内。从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廖某通通过出售“钓鱼网站”的使用权非法获利共计323760元人民币,并协助不法分子利用“钓鱼网站”窃取他人QQ号码和密码共67448组。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通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为他人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当天,一起宣判的还有另外五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罗某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古某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郑某国等五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审判长黄集德称,QQ作为一种通讯联络方式,其中的通讯内容或多或少会反映个人的隐私、财产等相关个人信息,且其通讯内容一般具有漫游功能,如被他人掌握账号和密码,则可能泄露个人信息。所以根据今年6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廖某通通过出售“钓鱼网站”协助不法分子窃取QQ账号密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介绍,上述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定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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