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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分析
作者:黄钟初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1日 16:08 文章出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资本的日益庞大,民间的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以黎塘法庭民间借贷案件为例,2011年12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该庭共受理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47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数的19.5%,该类案件呈现高幅度增长的趋势。通过对该类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发现普遍存在以下五个特点: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越来越多的借款合同以格式化的形式出现,部分借贷案件为高利放贷、赌债等,出借方凭借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要求对方在事先拟好的借条上签字,合同以远高于实际出借本金的形式签订,而且出借的一般都是现金。通过以合法形式将高额利率包含至本金之中以规避利率过高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二、借款合同书写不规范。由于当事人自身素质限制,很多借据存在过于简单,书写不规范,文义含糊,叙述不清,错漏涂改多等情况。因此,存在借款纠纷当事人还要花上大部分精力和财力去进行笔迹鉴定。如李某诉张某民间借贷一案,本来张某在李某的单位上班,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张某在一张空白纸张上将自己的名字签给李某,后来张某离开李某的公司后,李某以张某欠有其2万元为由向本院起诉。开庭当天被告张某称原告提供的借条中除了他本人的名字是他的签字外,其他都不是他写的,因此向本院申请字迹鉴定。主办法官发现该借条极其不规范,在该借条中在欠款内容中一开始写的是“借款六千元”,后来在六千元后面竟然又在旁边添写上“+”一万四千元。在借条中显示的借款内容为“借款六千元+一万四千元”,中间还有各种涂改现象,字迹零乱,而且是多个人书写完成,五花八门。经过鉴定,结果确实如被告张某所说,整个借条除了他本人的名字外其他都不是他的签字,本案最终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三、借款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民间借贷中,通过对大量的借条内容进行分析,发现借贷双方发生债务时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借条中有的有约定借款利息,有的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二是有的分不清借款利息与逾期利息、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之间的区别;三是对还款期限与支付利息的期限的约定非常模糊。在陆某诉王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利息率为8%,到期如不能还清本息,借款人自愿按所欠款项每天支付3%违约金”。而在起诉状中原告却要求被告“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出现借条与起诉状的诉请产生冲突,本质上是因为当事人对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不理解引起的。

????四、不诚信现象普遍存在。在庭审中发现当事人不讲诚信现象很多,虽然双方约好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但是借款人往往都不按时归还借款。在庭审中大部分民间借贷案件都是缺席审理或者公告的。即使当事人来到法庭,在证据确凿的面前也是摆出一副“老赖”的姿态,坚决不还钱。在本院受理的一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本地的农户一般都是以种植甘蔗、养猪、牛、鸭等理由向当地的中国农业银行借款3万至5万不等。双方在合同中对还款期限、还款方式都做了明确的约定,但是借款到期后,欠钱不还就像是瘟疫一样传播,整个镇的数十户农户没有一个人归还借款。这样的情绪导致法庭的送达工作也异常的困难,整个系列案都是在村干部配合之下在夜间送达到位的。在本院开庭时,三十多个案子全部缺席审理,法院的判决变成了规模化生产判决书。

????五、当事人抵触情绪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由于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条或债务的不合法性,法院很多时候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把可能存在特别情况的案件当作普通案件进行裁判,执行法官也只能根据生效裁判所确定的金额来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此类案件中,债务人抵触情绪较大,往往不愿配合法院的审理执行工作。在廖某诉黄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廖某平时经常借款给别人以收取高额的利息,黄某因为生意急需向廖某借款了33万元,因没有按时还款,结果是利滚利,加上利息廖某起诉到本院要求黄某归还62万元。因为这笔债务黄某已经多年不敢回家,不敢联系自己的父母,购买在南宁的房子也已经被法院查封。原告廖某与黄某的父亲是二十多年的好朋友关系,与黄某整个家族的人的关系都非常好,廖某与黄某的父亲平时也有资金往来。所以就出现了一个特别荒唐的情况,即廖某以无息的方式向黄某的父亲借款,然后再以高利贷的方式将钱借给黄某。在本案中,被告黄某及其父母的抵触情绪非常大,除了本金,利息分毫都不愿意给原告。

????针对以上特点,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民间案件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群众不懂法律引起的。加强有关法律宣传和普及,对典型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让老百姓学会用法律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有利于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二、调整审理方法,还原案件客观真实。针对该类案件以上特点,法官要分别对原、被告的借贷细节进行发问,包括借款时间、交付方式、借款用途、利息约定,还款细节,有无见证人等。庭审中,要求双方对己方主张进行解释、举证,或庭后依职权调查等手段查清案件事实。

????三、重视调解工作,努力实现调解结案。借款关系大部分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直接对簿公堂可能难以接受,若法官提前介入,多做调解工作,调解的可能性很大,如此一来就会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加大执行力度,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加大执行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恶意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人为造成执行难的当事人予以严厉打击。针对不讲诚信的人,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的信息,使其降低信用程度,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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