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学园地>业务研讨>正文
承租人窃取出租人摩托车属入户盗窃否?
作者:青晴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2日 17:33 文章出处:
????[案情]

????马晓斌在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广场有一套自建三层楼房。其中一楼用于停放车辆;二楼用于马晓斌一家人居住;三楼出租给房客蒙一飞。2013年2月7日晚上23时30分许,马晓斌将一辆蓝色雅马哈牌ZY125-6A型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家中一楼大厅,其锁好门窗后上二楼休息。次日上午8时许,马晓斌发现该摩托车已被盗,但门窗均无被撬的痕迹。马晓斌遂于当日报警处理。2013年2月18日,马晓斌的亲戚在宾阳县宾州镇西环路上发现有人正在驾驶马晓斌被盗的摩托车,遂电话通知马晓斌到场处理。马晓斌赶到现场后,惊讶地发现驾驶涉案摩托车的竟然是房客蒙一飞。蒙一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在案发当日,其在租用的房间里等到凌晨5时许,确认房东一家已睡熟后,从三楼下至一楼大厅,偷走房东停放在此的摩托车。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0。经公安民警讯问,房客蒙一飞对盗窃房东马晓斌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争议]?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蒙一飞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有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蒙一飞的盗窃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因蒙一飞本身在“户”之中,且盗窃场所的是在与户主共用的公共场所,故应排除在“入户”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蒙一飞的盗窃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因蒙一飞在相对封闭的房子里秘密窃取房东的摩托车,符合有关“入户”的概念,应当以入户盗窃论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入户”的解读。何为“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供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按这个标准来判断,本案的作案场所符合“户”的概念。那么何为“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将“入”为进,由外到内。综合而言,“入户”的法律概念应界定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场所。第二、蒙一飞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具体到本案而言,蒙一飞的行为肯定构成盗窃罪,但不属于入户盗窃。本案中,被告人蒙生飞租房而住,其享有合法进入所租住房子的公用场所、所租住房间的权利,故其在所租住房子的公用场所盗窃房东的摩托车不构成非法进入,因而不构成入户盗窃。换个角度而言,如果蒙一飞是进入房东所居住的二楼房间盗窃,那必定构成入户盗窃。因其不享有进入房东房间的合法权利。

上一条:宾阳县法院分析强拆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 下一条:该争议系相邻关系还是地役权?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站推荐您使用IE 7及以上浏览器